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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》政策解读
来源: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:2025-04-08 16: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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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政策背景 

  2月8日,财政部下发了《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5〕7号),规定从2025年1月1日—2027年12月31日,对归属中央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,按50%减征;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,各省财政、党委宣传部门可以在应缴费额50%的幅度内减征。 

  二、政策内容 

  1.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,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%减征。 

  2.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,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,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。 

  3.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,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,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。 

  三、政策执行期限 

 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。与此前政策相比,主要是执行期限的延续。 

  四、相关的优惠政策 

  1.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。 

  2.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(按季纳税6万元)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,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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